深圳一地發生亡人事故,項目經理等4人移送公安處理!借用資質、停工期間違規作業...
2021年8月11日,沙井街道沙蠔社區蠔業小學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死亡事故,造成1人死亡。近日,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公布了這起事故的調查報告。
事故經過
8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,叉車司機黃某銳駕駛叉車轉移已切割好的1號鋼筋支撐梁時,叉車輪胎被地面上散落的鋼管卡住。
黃某銳繼續加大油門,導致叉車加速向前撞到放置鋼筋支撐梁的1號鋼管架使其產生晃動,帶動與其連接的2號鋼管架一起晃動。
由此致使2號鋼管架與放置在其上的2號鋼筋支撐梁倒塌,砸到正在切割2號鋼筋支撐梁的工人岳某權。
傷者因傷情過重,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,于12時40分宣告死亡。
經查,
2021年7月31日,涉事項目由于塔吊維保記錄存在涂改和超期保養、塔吊專項方案無夜間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被相關部門開具停工通知書,要求全面停工,至事發當日,尚未辦理復工批準手續。
1號鋼管架與2號鋼管架之間使用扣件相連接,2號鋼筋支撐梁放置在2號鋼管架上,當1號鋼管架受到撞擊發生晃動時,帶動2號鋼管架晃動,進而導致2號鋼管架與放置其上的2號鋼筋支撐梁倒塌。
叉車司機黃某銳、死者岳某權均為曹某個體施工隊工人,其工資由曹某發放,未簽訂勞動合同,未交社保。
直接原因
司機黃某銳安全意識淡薄,在發現地面散落的鋼管阻擋車輛前進時,未及時下車清理,反而繼續加大油門,導致車輛加速向前撞到鋼管架,進而引發事故。
施工隊負責人曹某停工期間違規組織拆撐作業,且未督促、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事故隱患。
間接原因
總包單位未落實停工整改要求,發現施工現場停工期間進行拆撐作業未及時制止。
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,允許無資質的曹某個體施工隊使用公司資質證書,以公司名義進行施工作業;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;未安排具有相應資格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。
曹某個體施工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,無建筑業企業相關資質,無安全生產許可證,借用專業分包單位資質,以該公司名義進行施工作業。
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,未及時制止并上報施工現場停工期間違規組織拆撐作業事故隱患;未對涉事拆撐作業實施專項巡視檢查。
......
處理建議
事故責任單位
總包單位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專業分包單位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監理公司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監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事故責任人員
總包單位法定代表人夏某夫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總包單位項目經理羅某平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總包單位安全主任廖某安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專業分包單位法定代表人莊某平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施工隊負責人曹某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叉車司機黃某銳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監理公司總監王某德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監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事故經過
8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,叉車司機黃某銳駕駛叉車轉移已切割好的1號鋼筋支撐梁時,叉車輪胎被地面上散落的鋼管卡住。
黃某銳繼續加大油門,導致叉車加速向前撞到放置鋼筋支撐梁的1號鋼管架使其產生晃動,帶動與其連接的2號鋼管架一起晃動。
由此致使2號鋼管架與放置在其上的2號鋼筋支撐梁倒塌,砸到正在切割2號鋼筋支撐梁的工人岳某權。
傷者因傷情過重,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,于12時40分宣告死亡。
經查,
2021年7月31日,涉事項目由于塔吊維保記錄存在涂改和超期保養、塔吊專項方案無夜間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被相關部門開具停工通知書,要求全面停工,至事發當日,尚未辦理復工批準手續。
1號鋼管架與2號鋼管架之間使用扣件相連接,2號鋼筋支撐梁放置在2號鋼管架上,當1號鋼管架受到撞擊發生晃動時,帶動2號鋼管架晃動,進而導致2號鋼管架與放置其上的2號鋼筋支撐梁倒塌。
叉車司機黃某銳、死者岳某權均為曹某個體施工隊工人,其工資由曹某發放,未簽訂勞動合同,未交社保。
直接原因
司機黃某銳安全意識淡薄,在發現地面散落的鋼管阻擋車輛前進時,未及時下車清理,反而繼續加大油門,導致車輛加速向前撞到鋼管架,進而引發事故。
施工隊負責人曹某停工期間違規組織拆撐作業,且未督促、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事故隱患。
間接原因
總包單位未落實停工整改要求,發現施工現場停工期間進行拆撐作業未及時制止。
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,允許無資質的曹某個體施工隊使用公司資質證書,以公司名義進行施工作業;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;未安排具有相應資格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。
曹某個體施工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,無建筑業企業相關資質,無安全生產許可證,借用專業分包單位資質,以該公司名義進行施工作業。
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,未及時制止并上報施工現場停工期間違規組織拆撐作業事故隱患;未對涉事拆撐作業實施專項巡視檢查。
......
處理建議
事故責任單位
總包單位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專業分包單位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監理公司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監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事故責任人員
總包單位法定代表人夏某夫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總包單位項目經理羅某平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總包單位安全主任廖某安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
專業分包單位法定代表人莊某平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施工隊負責人曹某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叉車司機黃某銳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,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。
監理公司總監王某德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監理責任,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。